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签订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可设定为三个月。具体而言,当劳动合同期限长达三个月至不足一年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劳动合同期限界于一年至不满三年之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对于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试用期最多也不宜超过六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签订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可设定为三个月。具体而言,当劳动合同期限长达三个月至不足一年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劳动合同期限界于一年至不满三年之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对于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试用期最多也不宜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