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若因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产生重大变迁,使得原劳动契约难以继续执行,且经由雇佣方与受雇者共同协商之后,依然未能够就协议变更劳动契约内容达成共识。在该种情形之下,雇主有权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受雇者本人关于解除劳动契约事宜,或在另行支付给受雇者一个月工资之基础上,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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