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晓权益受侵害日起算。时效可因申诉、求助、对方同意履行等中断并重启。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致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时不受时效限,终止后一年内须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