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肝携带者妈妈怎么报生育津贴
患有乙肝疾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申领生育津贴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可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准领取生育津贴。在提交申请时,应附上详细完备的申请表格、身份证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若申请资料完备且符合支付标准,社保经办机构将支付相应数额的生育津贴;反之,则会出具明确的书面通知,阐述不予支付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在办理过程中,建议您积极与当地相关部门查询与交流以获得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乙肝携带者能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具有争夺监护权的权利和资格,因为在我们国家,乙肝并未被归类为难以治愈且具有高度传播性的疾病或是其他极其严重的生理状况。
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若涉及年满两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或女,并且父母双方皆欲取得其抚养权,那么符合以下特定情况的一方可优先得到考虑:
(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不可抗力失去生育能力的家长;
(2)子女在其亲生父母的照护下度过了较长的时间,若忽然转移至截然不同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3)子女在原有生活环境中得到了良好的教育和培养,如果另一位家长患有长期无法康复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的生理障碍,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事件发生,比如酗酒、吸毒等不良癖好,则该家长不宜与子女共同居住。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