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等补偿金通常并不具备固定的上限数值。关于经济性补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以劳动者在现所属的用人单位内累积的工作年限作为参考依据,每一年的工作经历便可换取一个月份的基本工资额的待遇,以此类推。对于那些工作时长超过六个月但不足整一年的员工来说,他们的补偿待遇应按照一年的时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长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补偿待遇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份的基本工资即可。除此之外,如果员工的个人月工资水平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者设立区级别的人民政府公布的,针对该地区去年全年行业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对其进行经济性补偿时,所参照的标准将按照行业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而且其获取经济性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