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用人单位从其招收的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算起,超过了一个月而未满一整年度的时间内没有与他们制定并签署正式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话,应当每月都向这些工人支付两倍于平时标准薪资的额外补偿。倘若用人单位在员工为其服务满一整年却仍旧未能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通常情况下将不再支持对双倍工资的追索。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过失导致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仍然有可能主张在部分时间段内的双倍工资补足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