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的有关规定中,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
在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与法人、自然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在市场的分工机制中,发挥着自己独有的作用。可见,《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这一兜底性条款,是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与此同时,在最高法颁布的一系列适用意见中,将其他组织解释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综上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在诉讼中既可以充当原告,也可以充当被告,还可以与投资人担任共同被告。对于这一说法,我们的认识是。依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独立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资不抵债时,投资人再以其个人资产对其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具有自身资产独立性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即拥有了民事责任能力,足以在诉讼中担任原告和被告。同时,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补充责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到相关的民事诉讼中来。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1、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首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奠定了基础,因为只有独立的实体才能为意思表示。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
2、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盈利后追加。这两部分财产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者个人其他财产的。在财产独立性上,企业在不违反投资者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3、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着,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