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员工自行提出辞职是无法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益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款之一涵盖了“并非因为个人主观意愿导致的就职中断”这一条件,然而,员工自主提出离职的行为恰恰属于个体主动引发的就职中断,与这个关键标准并不相符。设定失业保险金制度目的在于为那些非自我意志主导下丧失工作机会从而暂时面临经济来源匮乏困境的人群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当就业者遭遇用人单位解雇、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或是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非由当事人自身原因诱发的就业危机时,上述人士才具备申请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