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拖欠工资而主动辞职的能领失业金吗

鉴于单位拖欠员工薪酬从而促使其主动提出离职的现状,通常情况下是具备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资格的。根据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凡属于非由个人主观自愿退出工作岗位的情形,均享有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权力。而企业未能及时支付薪资待遇,实属用工之不当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了劳动合同,此种状况正好符合法律所定义的“非因个人意志中断就业”的准则。然而,若想成功地申领到失业救济金并不仅限于这一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必备条件:1.失失业之前用人单位及失职人员已按法律规定支付了足够一年期的失业保险费用;2.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有明确的求职意向与计划。当您准备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之际,务必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证明资料,以便向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陈述您离开现职工作的原因乃是由于单位拖欠薪资报酬。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