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包规定

三包法的规定如下:

1、凡是在三包目录内的商品都实行谁卖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2、商家应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货前要进行验收,销售过程中要为顾客解释三包方式;

3、生产商应提供三包凭证和保修期内修理单据;

4、商家应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

一、销售者应履行的三包义务如下: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二、修理者应履行的三包义务如下: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总之,三包法的规定是,凡是在三包目录内的商品都实行谁卖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商家应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货前要进行验收,销售过程中要为顾客解释三包方式;生产商应提供三包凭证和保修期内修理单据;商家应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

相关法规: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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