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为基数,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可视为已经过了一整年的周期,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额;对于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若劳动者个人月收入水平高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基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上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将按照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计算,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